大学生基层就业四种方式介绍

2019年3月19日   点击人次: 12654   

大学生基层就业四种方式介绍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4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

第一,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第二,中组部、原人事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

第三,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第四,中组部、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

为了使大学生能够非常清楚国家提出的基层就业项目,我们对这些就业项目分别详细加以介绍:

 

第一基层就业项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

中青联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家决定从2003年开始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鼓励青年知识分子到实践中去、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去,经受磨练,健康成长,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在新的形势下,站在执政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高度,需要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并逐步形成制度。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引导大学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促进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拓展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渠道;培养造就一大批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工作内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三、政策支持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6.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8.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鼓励各高校和社会各方面对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学习、就业和创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四、组织机构

1.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成立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

2.各省、区、市团委、教育厅(教委)要相应联合成立省、区、市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省这项工作的协调组织;服务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同时要负责志愿者的培训及协调指导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3.各高校要加强领导。高校团委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联合成立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志愿者招募的具体工作。高校毕业生参加这项计划,可列入学校该年度就业率统计。

4.各服务县要成立县领导小组,县团委、教育局及有关部门要联合成立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指导服务单位工作和对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负责落实工作岗位,提供免费住宿等相关保障,并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业务管理。

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团组织,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级团组织、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以项目运作的方式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1.加强领导。加强项目领导机构和项目管理机制的建设,明晰职责、相互支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

2.广泛动员。要唱响“到西部去”的时代强音,以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崇高理想感召和动员大学毕业生自觉选择到基层、到艰苦环境中锻炼成才,同人民紧密结合、为祖国奉献青春。

3.按需选拔。要在面向全国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西部贫困地区的需求,选拔思想过硬、品学兼优、具有较强奉献精神的毕业生参加这项计划,尤其要鼓励西部高校和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参与,对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西部地区的毕业生要优先选拔。

4.搞好服务。要为志愿者安排好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相关保障政策,努力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升学、就业以及创业等创造有利条件。

5.严格管理。各服务地区、服务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志愿者培训和日常管理,关心大学生志愿者的生活和安全,确保这项计划规范、有序地实施。同时,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实施地方性项目,纳入全国项目的表彰范围,志愿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二○○三年六月八日

 

 

 

第二基层就业项目: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

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6号

 

中组部 人事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共青团中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颁布时间2006年2月2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锻炼,健康成长,为促进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组织招募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一)组织领导。人事部联合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成立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相应成立由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本地区基层服务岗位,负责组织报名、招募、审核、体检、培训、派遣及相关材料的上报等工作。

(二)招募对象和条件。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

(三)招募原则和程序。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应有一定比例的名额招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招募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汇总计划。每年4月底前,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收集、汇总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并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2、组织招募。每年5月底前,各地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和实际情况,采取考核或考试的方式进行招募。

3、确定人选。经审核、体检确定人选后,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申请书》,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4、培训上岗。各地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教育、卫生、扶贫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业务等。每年7月底前派遣“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服务单位报到。

三、服务期间的管理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户档管理。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应统一由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有关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要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团县委要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引导并教育“三支一扶”大学生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三)考核管理。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由团县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四)经费保障。“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上述费用及所需工作管理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四、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一)各级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三)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五、工作要求

各级组织、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有效地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一)要加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管理机制的建设,明晰职责,相互支持,紧密合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把这项工作涉及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要关心爱护“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其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

(三)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唱响到基层去、到艰苦地区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

 

第三基层就业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师[2009]1号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

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事局、编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实施“特岗计划”,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并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2006-2008年,共招聘特岗教师5.9万多人,覆盖400多个县、6000多所农村学校。"特岗计划"的实施有力地缓解了农村地区教师紧缺和结构性矛盾,促进了农村学校面貌的变化,受到各地的普遍欢迎。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加大;同时,部分农村学校特别是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教师仍然紧缺。毕业生下不去,合格教师难以补充。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家计划的名额将视各地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的情况以及是否实施地方"特岗计划"的情况进行分配。特岗教师招聘、培训、管理等政策按教师〔2006〕2号通知要求执行。各地要做好与其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衔接。

二、提前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工作安排

教师〔2006〕2号通知要求,“鼓励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2006年起实施“特岗计划”的省(区、市)第一批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将于今年期满,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工作岗位安排意义重大。相关省(区、市)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从教。今后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相关省(区、市)教育、人事、编办、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提前研究制订方案,确保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三、采取有力措施,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各地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吸引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为中小学及时补充合格教师,着力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全省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补充。从2009年开始,各地中学和小学教师补充应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含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人员),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

中小学教师补充要充分考虑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人员编制情况和学科结构等因素,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需设岗,规范招聘程序,严格招聘条件,确保新教师的质量。要抓住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的有利时机,加大教师用人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要加强对拟聘教师的岗前培训,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确保持证上岗。

四、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做好“特岗计划”实施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县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统筹协调特岗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置特岗县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必要的生活条件。

要加强“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对“特岗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实施省(区、市)要建立特岗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岗教师的基本信息;要定期检查督促特岗教师工资待遇等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确保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鼓励吸引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

五、大力加强“特岗计划”宣传,形成良好的环境氛围

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特岗计划”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成效,将特岗教师招聘工作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结合起来,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报名应聘。要大力宣传各地推进“特岗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教师补充机制。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特岗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帮助他们尽快成长为骨干教师,同时注意发现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加大特岗教师典型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四基层就业项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

 

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财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4月10日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选聘数量为10万名,每年选聘2万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选聘名额,由各地结合实际提出选聘计划,报中央组织部统筹研究后具体下达。

  二、选聘对象、条件和程序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4)身体健康。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对于各省(区、市)此前已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

  选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三、选聘任职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委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的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四、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6)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各地可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和上述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有关规定。

   五、管理及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委组织部门管理或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

  (2)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3)要组织开展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主要是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也可组织他们到本地先进村进行短期考察见习,掌握做好农村基层工作的基本方法。

  (4)乡镇党委、政府要安排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安排住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5)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六、财政补贴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贴西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拨付,补贴中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1万元的标准拨付,补贴东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0.5万元的标准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

  七、组织实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宏观指导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中农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共同组织开展。各地的选聘工作由省(区、市)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要重点把好选聘“入口”关,抓好政策待遇的落实、搞好服务保障工作,切实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干事创业、发挥作用创作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细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为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坚持高校毕业生自觉自愿的原则,不硬性分配,不追求数量,确保质量,讲求实效。各地实施的情况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各地可结合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计划地选派省、市、县机关年轻干部到村任职或挂职。对选派下村的干部也应给予适当补贴。各地在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现有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农村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回乡务工经商人员等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作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农村基层干部的激励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村干部的报酬待遇,逐步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离职补偿等制度,逐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各省(区、市)在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同时,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和基层,参加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等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